当今世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对正处于各类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具有非常重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构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在诉讼案件剧增信访压力日益增大的法院,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探索方向。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调解制度本身蕴含的效率价值导向,使得调解没有诉讼那样严格的程序规则要求,而表现出灵活性,它为群众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较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调解制度可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理,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法院民商事审判良性循环,缓解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

 

一、诉前调解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缺失。在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

 

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固定和把握。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方案的提出、调解程序的终结和调解协议的确定等,都由法官确定。这种做法,直接影响了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

 

2、诉前调解制度增加了诉讼中调解的难度,降低了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导致法院内部矛盾加大,影响了审判庭法官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有时还会导致诉讼期间的送达难的问题,有时诉前调解的方法不得当或者诉前调解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产生对抗法院的心理。

 

3、诉前调解民事商事案件涉及面较广,对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特别是那些乡村民调组织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诉前调解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二、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构想

 

1、明确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2、确定诉前调解的基本原则。首先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权

 

一定要由当事人行使,当然这种权利必须是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即规定原告可以在起诉时选择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再者,诉前调解一定要符合快速、简便的原则,使当事人的纠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如果久调不决、久调不立案,那就失去了诉前调解的特色了。因此,在诉前调解程序的规定中,应对诉前调解的时间确定在15日内,除非双方当事人愿意延长调解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再有,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双方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就应当推定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直接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这种调解的内容,应当坚持“法律所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如果诉前调解与判决一样坚持实体合法的标准,很多调解都难以达成协议。因为解决纠纷合意的形成过程,往往都会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和让步,从实体上讲,诉前调解中达成的双方解决纠纷的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行为,应遵循的是“法律所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又不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禁止,且不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就应视为是合法的,而不能要求与判决一样达到实体合法的标准。因此,对诉前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调解书,也应当赋予强制执行力。

 

3、确保和不断提高诉前调解人员的素质。首先,确保诉前调解人员的素质。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或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具体负责立案的人员分离,以便能在短时间内正确运用法律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笔者认可这一做法。调解人员应由擅长调解工作、有丰富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他们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纠纷调解的经验,以他们的法学水平和社会阅历,能够很好的把握当事人的心态,适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纠纷及时得以解决。此外,也有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吸纳入调解队伍,作为诉前调解员。由于诉前调解更强调当事人合意的正当性而较少法律规则的束缚,更能发挥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热心调解工作的长处,这一做法可谓扬长避短,值得推广。其次,在调解工作开展过程中,不断加大对诉前调解法官和受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提升其业务素质。最后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使诉前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4、拓展诉前调解的广度和深度。在稳妥、有序的原则下,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规模。在立案窗口、信访接待窗口加强引导,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地予以解决。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街道、村委、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结合专题或典型案例,加强对诉前调解程序和特点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5、强化诉前调解的力度。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诉前调解的方式方法,完善诉前调解笔录的制作要素、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调解主文的内容和表述等操作规范,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执法统一。注意防范调解风险,防止当事人利用诉前调解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完善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流程,加强与司法局、民政局、妇联、工会等职能机构的沟通,也可以委托相关基层调解组织依法调解,进一步促进调解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