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对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后,分析了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金融、民间借贷、票据纠纷案件特点

 

1.金融类诉讼案件明显增多。2007122120101220,盱眙法院共收一审借款、担保、储蓄等金融纠纷案件1892件,审结1892件,涉案金额五千余万元。其中2008年受理132件,审结132件,涉案金额二百余万元;2009年受理780件,审结780件,涉案金额二千五百万余元;2010年受理1080件,审结1080件,涉案金额二千五百万余元。

 

2.民间借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因200810月之前,国家缩减银行贷款规模。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体户由于缺乏生产经营资金.被迫转向民间借贷.由此引发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另外,诉讼收费办法改革,诉讼门槛进一步降低,也是导致大量纠纷诉至法院的因素之一。2007122120101220,盱眙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审结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审结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审结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审结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

 

3.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其他民商事纠纷和社会问题。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不仅债务缠身,员工的工资也无法保障,劳资矛盾便不可避免地与金融债务纠纷相伴而生,各种涉企诉讼及金融纠纷案件明显增加。

 

二、民间借贷、金融纠纷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国内方面:200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货币政策从紧央行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受此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纷纷转向民间借贷以弥补资金不足,民间借贷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雄厚的民间资本寻求释放途径。而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正符合资本逐利性的天然特征,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由此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借贷资金交易日益频繁,借贷规模逐步扩大。在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因流动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在诉讼上表现为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连环诉讼不断涌现。

 

二是国际方面:在国家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之时,美国次贷危机开始蔓延,这场金融风暴席卷到全球各地,不单美国的经济出现衰退,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济也陷入低迷,国际整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大多集中在纺织、针织、服装、机电等资源消耗比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且产品多用于出口,对银行贷款、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出口退税和人民币汇率等比较敏感,一旦国际整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我国出口压力就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面临生存危机,各种涉企诉讼及金融纠纷案件涌向法院。

 

三、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盱眙法院在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上呈现以下特点:

 

1.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占主体地位。在这些金融纠纷案件中,80%以上的案件都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担保纠纷案件数持高不下, 2007年受理114件,2008年受理124件,2009年受理727件,2010年受理1076件,而在这些案件中,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胜诉,个案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手续不全。从金融部门提供给法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看,在办理借款手续中,有很多仅采取借款人盖私章的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多数未要求借款人在合同和借款等资料上签名或摁手印。由于公民私章的雕刻只需身份证,甚至什么手续都不需要即可随意刻制,这就给恶意逃债提供了条件,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金融部门别无其他证据佐证,造成法院无法认证。

 

二是违法借贷。最突出的就是以贷还贷,具体表现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金融机构为抵冲帐,将借款人所欠本息作为新的贷款,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偿还前一份借款。法院在审理中就会认定这种以贷还贷实际造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包括担保合同也无效。

 

三是盲目发放借款。部分金融部门在发放借款时,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未进行严格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特别是对同一借款人在未还清以前借款的情况下又继续发放借款或借款人请人代为其借款等。

 

2.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加大。民间借贷案件主要难在事实认定上、难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上。由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法院往往难以从借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在债务人没有提供充足的抗辩依据,甚至自认债务真实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可能导致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许多被告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往往离家出逃躲债,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同时也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到位率低。

 

3.审判力量日趋吃紧。现有的法院人员编制是参照本地常住人口设置的,多年来变化不大。法官员额的增加远远跟不上案件数量的增长。随着当前人们对司法保护的需求趋旺,审判资源的投入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愈发显得不相适应,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当前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集中爆发,办案难度加大,更是加剧了审判力量紧缺、审判负担过重的严峻局面,即便法官们加班加点,也难以改变手头积案过多的局面。

 

四、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应对金融纠纷

 

当前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增多.是建立在经济发展、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基础上的,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防止经济下滑履行好审判职能,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效支持经济发展。

 

一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加强对涉案民生的司法保障。当前金融类案件纠纷大量涌现,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导致一些困难企业关门倒闭,并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容易产生信访、上访甚至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应从讲政治、讲和谐的高度,坚持保障民生,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民事案件,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更要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处理被告为企业为一方时,要慎用查封、资金冻结、财产拍卖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的“造血”机能。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简单判决解除合同等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多适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生存,避免企业关门倒闭。也可以采取“放水养鱼”方法,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应对金融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处理涉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债务案件中,人民法院应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加强调研,积极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好审判尺度,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通过司法审判,引导、规范金融创新实践和民间融资行为。对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了解并研究对策,妥善处理集体上访事件。密切关注各地金融创新实践,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确定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针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赌债、假债的识别和担保公司涉足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查明借贷关系的实质,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正确把握好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的区别,慎重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类刑事案件。

 

三是增强联动效能,强化纠纷化解和风险防范。法院在自身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协调解决案件审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的防范;对于劳资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纠纷,加强与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最大限度减少因各方利益冲突导致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另外,人民法院应就金融机构在内部治理与外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防范风险。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金融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针对当前金融民事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要确保办案质量,并实现审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积极争取支持,适时增加人员编制,确保审判力量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五、对金融部门的几点建议:

 

1、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担保主体的审查。借款、担保主体是自然人的,不仅要将其身份证与本人核对,还要到其住所地、户籍地进行核实;借款、担保主体是法人的应到工商部门对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尤其注意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

 

2、对担保主体进行释明。向担保主体解释说明其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后的法律后果。

 

3、完备抵押担保手续。对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如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金融机构要及时主张权利,确保资金安全。在贷款放出后,要对贷出的每一笔贷款何时到期、什么时候应发出催款通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至何时、何时必须向债务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力有台帐,以免超过法定的时限,致使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使未过诉讼时效,也要防止因起诉拖延给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以可乘之机。

 

5、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单位,通过以案说法、授课答疑等形式,剖析典型案例,指导金融机构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6、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金融机构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防范诉讼风险。

 

7、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审判延伸服务。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诉讼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通过回访,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切实减少金融资产的不安全因素。

 

8、发现有金融诈骗的(犯罪嫌疑),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9、推动民间借贷立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传统的金融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兴起。虽然民间借贷对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的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使得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受到束缚,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也使得地下潜行的融资行为连绵不绝,推动给民间借贷立法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