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持刀乱撞他人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次数:316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在南京某酒吧因琐事遭刘某等人殴打。在返回句容的途中,被告人王某接到刘某电话邀其在句容市区见面。为逞强斗狠,被告人王某、李某及陈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于子夜过后携带砍刀,遮挡起汽车牌照,并由陈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赶至句容市华阳镇工人文化宫停车场,向刘某等人所在的人群冲撞,被告人王某、李某则分别持砍刀从汽车两侧伸出车窗向人群乱砍,至被害人刘某被撞倒后胳膊等处受伤、被害人郭某某被撞致右尺骨鹰嘴骨折、被害人吕某某左胳膊被砍伤。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庭审中,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自己的过激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但经承办法官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人群并乱砍行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是依法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各三年六个月。之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