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判量刑证据制度
作者:杨浩杰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次数:669
提要:量刑规范化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的“二五改革” “三五改革”都对量刑规范化问题做了认真的论证和调研。这两次改革的核心是将量刑程序纳入法院审理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为量刑证据提供适合生长的程序土壤。其中以量刑证据为核心进行量刑裁判是量刑I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在司法实践应构建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量刑证据运用规则,使刑事审判量刑证据制度实现科学性与公正性。
关键词:量刑证据 量刑证据规则 量刑程序
量刑,即刑法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问题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刑罚执行的前提条件,在国家刑事审判活动有三个环节:定罪、量刑、刑罚,而量刑在这三个程序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另一方面,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量刑过程是否公正透明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程度,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这与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量刑证据制度缺失、法官自由裁量权等过大有密切关系。所以研究好量刑证据问题,有助于我国早日实现刑事审判量刑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一、量刑证据的概述
(一)量刑证据的含义
量刑证据“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指审判机关在定罪事实已做基本判定的前提下,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呢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多少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所依据的一切事实。”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定罪、量刑混合的程序模式,二是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1)因为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是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重要的方面,所以分析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深入理解量刑证据有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正中仍然适用的是定罪、量刑混合的程序模式。
(二)量刑证据的特性
量刑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性质并具有下列特性:1、量刑证据并非与案件事实有密切的关系,量刑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生活进行调查了解,从中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原因,不要求其一定与案件事实必须有实质性的联系。2、量刑证据收集主体的多元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可见量刑证据收集主体的多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控、辨、审等诉讼各方在量刑程序中都会协同致力于量刑证据的调取,以确保法官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有关量刑的信息。3、量刑证据的复杂性。定罪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具有单一性特质,量刑事实则具有异质性、复杂性特征,作为证明对象的量刑事实的复杂性决定了量刑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三)量刑证据的证明客体
在司法量刑活动中,证明的客体主要指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量刑事实。量刑的证明活动一般是从证明客体开始的,并围绕证明的客体逐步展开,最后再以证明客体为归宿,由此可见在量刑证据中证明客体的重要性。(2)那么量刑证据的证明客体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应该“量刑情节”——犯罪分子负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的根据,因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就是量刑情节,理论界认为常见的量刑证据包括被告人以后的社会危害性证据、被告以前犯罪程度的证据以及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翻开中国现存的刑事实体法的法律文本不难看出,我国刑事实体法中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仍是模糊不清的,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也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在已有理论里不乏存在一些制约量刑证据体系的确立和量刑证据的判断与运用。因此,作为量刑证据的证明客体的量刑情节科学化、公正化有待于刑事实体法的修改和进一步的完善。
(四)量刑证据规则
我国的证据法体系尚在构建和积极探索当中,已有的证据规则是在定罪和量刑证据不加区分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证据类型——包括定罪和量刑证据,并没有对量刑证据设定特别证据规则,这是极不科学,也是不符合刑事审判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应该是存在很大的区别。所谓的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公权机关收集、采用、核实证据用以查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与准则。混合模式下的定罪、量刑以程序将证明程序分为取证程序、举证程序、质证程序和认证程序四环节,并在每项程序环节上都遵守相应的证据规则。如果将混合模式分离开来,量刑证据规则应当更加宽松和灵活,在证明责任方面应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应当包括检察机关之类的公权力机关人向法庭提供足够的量刑证据。在证明标准方面,则应该依据刑事案件性质和证明客体的不同,在定罪和量刑中运用证明标准分层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在证据规则排除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的许多证据排除规则,在量刑程序中都可以得到突破,如传闻证据、间接证据、品格证据等都可能得到法官的采纳并最终体现在判决结果上来。
(五)量刑证运用的意义
量刑证据是在定罪的事实清楚前提下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何社会危险性作的综合衡量及评价,由此可见量刑证据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决定了犯罪人被限制自由的方式(死刑还是死缓、有期徒刑还是缓刑)与时间的长短。量刑证据作为法官裁量犯罪情节是否成立,被告人悔罪表现及其再是否需要判决实刑的依据,自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量刑证据不但使得控辩双方能够围绕其充分发表意见,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判决结果。而且可以有效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解决我国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司法公正、合理裁决的关键之一。
二、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证据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仍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采取定罪、量刑混合程序,使得量刑证据和定罪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很容易混合,不能有效的发挥量刑证据在量刑问题上发挥作用。我国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这就是说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后都要面对罪名和刑期的考量。随着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对于被告人人权保护、刑罚个别化的要求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在实践中也暴露了某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审判中量刑法律条文未作详细的规定
在刑事审判当中,控诉方往往以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来衡量控诉是否成功,而对量刑问题不加过多的考虑。而对于辩护方来说,量刑结果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产生直接影响,辩护方往往将很大精力放在量刑问题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量刑问题作的特别规定,甚至没有在庭审中设立专门对量刑证据作出质证的量刑程序,辩方的声音很难引起法官的注意。法官只有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通过自己对案件的主观评价来对案件的量刑情节作出判决,这就难免会产生同案不同判,此类事件的发生都不可避免冲击着中国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信仰。
(二)刑事审判中量刑推理过程不公开、不透明
量刑的最后结果是由案件办理开始时组建的合议庭秘密评议后决定的。加之我国的刑法条文对于具体犯罪的量刑很多都是规定一个量刑范围,由合议庭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进行自由裁量。而对于这种裁量的行使条件与范围限制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对法官裁量的合理性也缺乏相应的评判标准,那么只要法官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裁决就是合法的。这样做无疑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与法律的统一适用,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在判决书中大量的引用量刑理论和现存案例相结合,我想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司法的威严和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同时也可以是刑事审判的上诉率得到控制或者说是减少。
(三)刑事审判中量刑证据的证明对象相对狭窄
在前文已经寂静对证明客体或对象有了阐述,所谓的证明对象也就是量刑情节的评议。现行司法实践中量刑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从重处罚的事实,如累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或者系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等;犯罪人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是聋哑人或者是盲人的;犯罪以后自首等。与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相比,量刑中对犯罪人人格的考察比较少,致使法官裁判时不能掌握有关被告人人身危险与再犯可能的相关情况,没有很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
(四)刑事审判中量刑证据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往往将量刑辩护与定罪辩护是合二为一,这就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一方面要主张被告人无罪,而另一方面又要留有余地——如果被告人被即将判处有罪,辩护律师必须尽最大的努力为被告人举证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这无疑是前后矛盾的。法官在法庭庭审期间有时也会要求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中作出选择。这样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三、对我过量刑证据制度几点思考
通过以上对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证据的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认真思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的量刑证据制度。
(一)严格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阶段,而这两个阶段的主要支撑点编是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定罪证据着眼于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用于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刑罚功能。而量刑证据着眼于未来,用于解决被告人接受社会的改造的难易程度的预防功能。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可以保证法官在定罪阶段免受量刑有关证据的影响,在量刑阶段可以给予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充分有效的辩护权利,使其能充分有效发挥刑事量刑证据的作用,使罪责刑尽可能的相适应。当然实现这一点关键是需要法官在审前做好证据分流,控诉方、辩护方甚至被告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明确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3)
在量刑证据的证明理论中明确证明标准,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刑事诉讼中有关量刑规范化的理论,而且对于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量刑证据相对于定罪证据要复杂得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定罪时采用的证明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只需要依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被害人、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各项证据逐一确认符合犯罪的基本要素即可,然后从中寻求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而在量刑活动中,由于相关量刑情节涉及犯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再加之辩护方收集证据常常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所以应该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仍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只需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即可。
(三)独立量刑程序量刑证据判断与运用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于2010年10月开始执行《量刑指导意见》,逐步的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方式。量刑程序改革的推进使量刑证据制度的研究和构建显得更加迫切。量刑证据既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有力工具。一方面,量刑程序改革要以量刑证据制度作为相对应的工具,独立的量刑程序需要适用独立的量刑证据规则;另一方面,量刑程序改革的实践为量刑证据的研究提供强大的动力和丰富的经验,促进量刑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完善。独立的量刑程序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或自诉人就出量刑建议中事实依据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人或辩护人就自身的犯罪事实提出相关的量刑意见并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控辩双方就是否存在量刑情节进行公开的法庭辩论。依照以上四个步骤便可把使量刑问题纳入到庭审过程,使参与诉讼的各方引起积极重视。控辩双方都有对量刑问题发言的机会,符合对抗制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的真正平等,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中的量刑事实。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确保被告人对量刑情节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和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是要积极提供保护的。
参考文献:
(1)朱琳 :《量刑证据初探》,载《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卷第1期,第119页。
(2)陈卫东 :《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中的量刑证据初探》,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7卷第1期,第9 页
(3)石浩旭:《量刑证据——法官量刑裁量的基础》,载《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0卷第4期,第8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