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化解房屋征收行政争议
发布时间:2011-03-13 浏览次数:288
“2002年至2010年,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4776件,其中拆迁类案件就达7733件,占17.27%,在各类行政案件中连续多年数量位居第一。而且拆迁类案件的撤诉率长期低于各类行政案件的平均水平,协调化解难度明显大于其他类型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公丕祥今日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这一重大变革,也将使人民法院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公丕祥认为,《条例》实施,首当其冲就是司法审查能力受到挑战,如房屋征收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对征收、补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如何确定等等。并且,司法资源配置亟待调整,行政征收的强制执行工作今后一律由法院承担,而目前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人员配备、物质装备、执行手段尚难以承担数量众多、矛盾尖锐的强制搬迁任务,亟待充实力量。而在新旧条例的衔接过渡时期,受多重因素叠加的影响,由拆迁或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极有可能在短期内大量向法院聚集,司法应急机制面临严峻考验。
“拆迁行政案件是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的密集区,申诉信访的高发区。由于矛盾激烈,申诉信访高发,反映出许多社会深层次的利益冲突,拆迁案件由此成为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同时,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与地方经济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基础设施建设联系紧密,所涉及的往往是各地的重点工程,个案审理对拆迁项目全局乃至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影响重大。”公丕祥表示,“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当前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公丕祥认为,一是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将成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难点之一。人民法院要严把“公共利益”审查关,既要防止征收范围被无限扩大,又要防止私权的行使对社会公益的实现形成障碍,从而达到房屋征收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二是妥善处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绝大多数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与补偿不合理或者不到位有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征收案件时要紧紧抓住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到位这一核心问题。严格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司法审查,切实将公众参与、程序正当等原则和评估、公告等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妥善处理充分协调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加大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协调化解力度,并将协调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江苏各级法院要加强学习理解,深入分析研判,切实提升正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司法能力。”公丕祥强调,还要坚持公正司法,妥善化解纠纷,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注重司法能动,推进依法行政,促使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化解。依靠各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化解房屋征收行政争议的司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