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宝应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91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问某某因酒席间喝酒多少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在宝应县城区某饭店门前发生纠缠。纠缠中,问某某抱着张某某向前推,张某某遂用左手推搡问某某的腰,并用右手对问某某嘴部挥了一拳,致问某某当即仰面倒地,造成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除支付被害人全部救治费、医疗费共十余万元外,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四十万元。

 

宝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