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多元化造成社会矛盾的剧增,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但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执行积案仍在高位运行、执行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执行工作引发的信访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裁判权威和司法公信。笔者结合本院的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难”的表现、成因及对策作一分析。

 

一、“执行难”的表现

 

法院对执行结案的认定和统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上可以作结案处理,但实际上未执行完毕的结案”; 另一种是“程序和实质上都结案的实际执结”。笔者通过对本院近三年的执行积案进行梳理、归纳,当前“执行难”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案件:

 

一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此类案件只要在审理阶段不能调解的,绝大部分都要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难度相当大。以2012年前三个季度为例,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81件,占执行案件的12.6%,涉案标的1154.38万元,占总执行标的的8 %,执行标的额从数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此类案件执行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很难查找,涉及到外地被执行人执行难度更大。二是执行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足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三是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信,自动执结率低。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是设法赔偿救人,而是想方设法逃避责任,在进入诉讼前即开始转移、隐匿财产,有的被执行人甚至通过变造车辆号牌手段规避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执行案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前两年我县也出现了较多中小企业因经营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引起的“弃企逃债”现象,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进入法院,目前绝大多数都在执行程序中。以我院为例,2010年、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分别新收1860件和2234件,同比分别上升55%和20%,诉讼标的总计达3.62亿元,在繁重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任务之下,更为棘手的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工作。我院目前2000多件的执行积案中民间借贷案件占55.6%,执行标的2.33亿,占60%。在进入到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或已丧失履行能力、或被执行人在起诉前已外逃,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到位的数额也远远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此类案件处理难度大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资产难以界定。许多企业“人去厂空”无账册资料、无财产权属证明,有的企业虽然厂房建设在企业院内,但权属却又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有的企业主在出逃前就着手规避执行,将企业登记进行变更或为主要财产设定抵押、或进行恶意出租。二是企业资产变现难。主要涉及一些园区企业在进园时享受了优惠的土地政策,但没有达到进园协议中税收等要求,如按市场价值对企业房地产进行评估拍买,有违公平原则。同时,园区也对买受人提出了落户园区企业的投资和税收要求,造成了被执行企业的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盘活,许多企业多次流拍。三是虚假诉讼存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众多虚假债权,2012年我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达到23件,同比上升35%。究其原因,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虚构了法律事实,由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设置执行障碍。

 

三是传统执行难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村民委员会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这3类案件执行难度一直以来都比较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管标的大小,因为当事人双方存在激烈的情绪对立,被执行人即使面对严厉的司法拘留甚至是刑事处罚等措施也坚决不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如我院处理了多起因儿子意外死亡,父母领取赔偿抚恤金后,担心儿媳改嫁,拒不给付儿媳、孙子孙女份额的案件,此类案件双方极度不信任致对立,无法形成好的解决方案,案件执行难度非常大;涉村民委员会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村集体经济无收入、村干部更换后往往不愿偿还前任所负债务,使案件长期无法执结,目前我院尚有73件涉村案件未执行完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多数的被执行人都抱 “坐牢就不给钱”的思想,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就不积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被执行人往往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缺乏收入来源的家庭。即使有职业,收入也相当低。案发后这些人一般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在监狱内服刑后更无收入来源,根本就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二、“执行难”原因分析

 

()对“执行难”含义的界定

 

“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现象,但对到底什么是“执行难”,却没有一个正确、明确的界定。人们笼统的把只要是法院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的都称为“执行难”。实际上,这种对“执行难”的认识还较为片面。简而言之,当前的“执行难”可以用十二个字三个层面来概括,即“执行不能、执行不力、执行不得”。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最终能够为申请人执行到多少财产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如果一名被执行人客观上就没有履行能力,没有足够的偿付财产,那也就意味着这种执行案件在它进入到执行程序之前,它就是不能执行到位的。执行不得,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因能力所限履行义务的周期较长,客观上结案期限延长;另一方面是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执行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执行难,也有的是因监管机制、诚信机制不健全等综合因素造成执行难,还有的是因考虑案件执行效果和稳定大局采取的暂缓执行措施。执行不力,包括法院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法官没有采取正确执行措施和方法,致案件错失执行良机,或陷入僵局。严格来讲,执行不得和执行不力非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是需要下功夫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执行难的原因梳理

 

1、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缺陷规避执行。在很多难以执行的案件中,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对以上财产,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转移或隐匿。如假装将其财产赠与亲朋好友、捏造虚假借款合同转移财产。另外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然而,对什么是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解释不一。如果被执行人有一套100平方的房屋,是否可视为他的生活必需品,法律无确切规定,幅度难以掌握。另农村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即使可以处置按规定也只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置,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执行工作的障碍。

 

2、执行人守法意识缺失。许多被执行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签收、依法传唤不到庭,强制执行财产不让动”, 有的民间借贷有房产做抵押担保,但执行时把原来并未在该房内居住生活的老人搬来,阻碍法院执行。如位于东经济开发区的金翼特种钢,企业主朱成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其弟弟朱成明也因贷款诈骗罪获刑,公司债台高筑,企业已资不抵债。但其父母看着厂子,以死相威胁,机器设备不给动。有的煽动家门户族,亲戚邻里群起围攻执行法官,每年都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每年都有执行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受伤的现象。如20121月,接申请人的举报我院执行人员到高渡镇执行一长期未结案件,被执行人鼓动其亲友对法院干警围攻、谩骂执行干警,限制执行人员自由,后公安出动防暴警察方才解围,影响十分恶劣。许多案件当法院强制执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最多为司法拘留15日。但对于许多被执行人来说,司法拘留15日可以换来债务长期不用偿还的利益,违法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守法所得,他宁愿被拘留,遇到这种情形法院的现有的执行手段就显得苍白。

 

3、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有的职能部门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在协助法院执行时总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和个人面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采取不配合、不见面、不协助、不执行的态度。一些金融部门借口为储户保密,不积极履行查询、冻结、划拨义务,更有甚者将法院扣划的账户存款截留不予划拨,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资金,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如工商局一被执行人员,其工资帐户被依法查封,但该单位却为其另行开户为被执行人发放工资,使得法院所查封的工资账户一直处于零资金状态,执行工作受阻。

 

4、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仍然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以我院为例,一线执行法官人均办案量达到200件,如果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办理一件案件用时只有两天不到。另外,个别执行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畏难怕苦思想也造成了“执行难”。一些执行人员对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缺乏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能力和勇气,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深入调查不够、措施不得法、效果不明显。再就是在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和配合上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执行创造条件。

 

三、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构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通过媒体宣传、舆论监督、风尚引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曝光被执行人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曝光,使不诚信者寸步难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报请纪检部门查处;对有履行能力、转移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倡导公民诚信、守法,增强尊法、履责意识。同时引导人们树立诉讼风险意识,加强立案时对执行不能的风险释明,避免把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给法院。

 

(二)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大格局。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参与,形成广泛的执行联动格局和执行威慑机制。争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车辆及船舶管理部门和其他协助执行部门。及时配合人民法院办理裁定冻结、查封、扣押及扣划、拍卖、变卖、过户等手续,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等活动依法进行制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积极通过公安机关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和查扣被执行人财产;打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妨害清算、隐匿毁损财务帐册等犯罪案件,形成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

 

()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新途径。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例如可以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在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特困群体的司法救助;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的兼顾配合,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与执行案件;建立完善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公务员案件的通报制度,以强制执行促自动履行,争取案结事了,对协助执行单位未履行协助职责甚至干扰影响执行工作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强化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及时审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复议,强化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取建议提级执行、易人执行、督促执行、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打破部门保护;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情形外,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向当事人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涉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监督,实现委托评估、拍卖与执行机构的分离。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改革。从工作部署、案件、人员、案款、装备等方面加强管理,突出重点,制定完善执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有效执结率、标的到位率,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在提升执行能力上下功夫。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执行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廉洁司法建设。培养一支懂法律、顾大局、敢于担当、敢于吃苦的执行队伍。树立“磨刀不误砍柴功”的观念,正确对待业务培训与工作的关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不断加强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使执行庭干警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再次,强化干警行为的监督。坚持对执行案件的纪检督查制度,在强化内部的制度约束管理,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此来推动执行队伍素质的提高,保证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