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50万条垃圾短信 广告公司索要合同款被驳
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布时间:2011-03-11 浏览次数:369
近年来,随着手机、电子屏幕等新兴广告媒介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违规发布的短信广告正逐渐侵入人们的隐私生活。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结一起短信广告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广告公司索要2万元合同款及3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去年,袁某在无锡开了一家美食中心,由于生意平平,便想借广告宣传来促进消费。考虑到短信广告成本低廉且宣传面广等因素,袁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在
庭审时,袁某坚持要求广告公司提供发布50万条短信的证据,而广告公司辩称,他们是通过网络群发器发送短信广告的,其发送行为没有经过短信接收者同意,因此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发布证据。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与袁某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广告公司无法提供发布50万条短信广告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广告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故依法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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