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盱眙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拆除乡间小土桥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各方均承担责任。

 

周某与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王某口头约定,以700元工钱将其家门前一处旧小土桥交由王某拆除,王某又雇请管某等人帮助一起拆桥。在拆桥过程中,突然桥体塌方,将管某左腿压断。事发后,管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近2万元。管某向周某、王某索赔,引起讼争。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王某与周某之间形成建筑承揽合同,王某作为承揽人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在施工中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雇请的管某拆桥中致伤,其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将其家门前的一座旧桥交给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被告王某拆除,其在选任上有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管某在拆桥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失,其过失与其损伤后果有关联性,应适当减轻周某、王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管某与周某、王某分别按15%20%65%的比例承担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