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2010年共审结了15起因情感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近期,此类案件更呈增长趋势,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  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以文化水平偏低的中青年男性为主。15起案件13名被告人均为男性,2名为女性,平均年龄32岁,学历绝大多数为初中毕业。

 

2、犯罪起因多为外遇等感情问题引发。此类案件中,有60%的案件是因怀疑配偶有外遇而引起、有40%的案件因失恋或感情破裂引起。

 

3、犯罪意图以临时起意、激情犯罪为主。这15起案件基本均为临时起意,作案手段简单粗暴,绝大部分犯罪者采用持械殴打手段。

 

二、案件成因

 

1、犯罪主体文化层次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被告人平时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不懂得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或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性格执拗、脾气冲动、思维简单,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简单粗暴、冲动莽撞,认为暴力能解决问题。

 

2、犯罪主体生活压力大,缺乏心理疏导途径。有些被告人进城务工,承受着背井离乡的痛苦和对子女的思念,同时还经常遭受歧视,人格尊严易受到创伤。长期工作压力、精神紧张的叠加效应,使他们处理问题时易产生暴力行为。

 

3、涉案婚姻缺乏感情基础,易产生信任危机。部分被告人夫妻还存在家长包办婚姻现象,部分则是在打工期间相识,为排解孤独和寂寞而闪电式恋爱同居、甚至结婚。这些草率感情中的缺少沟通交流,动辄相互猜忌、吵闹,极易导致感情危机。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将《婚姻法》、《刑法》中有关重婚罪的规定纳入法制宣传的重点,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生活,引导民众正确看待婚姻、家庭,自觉承担义务,从思想源头上杜绝纠纷的发生。

 

2、加强司法设施建设,完善法律救助方式。引导民众利用法律援助站等形式,指导和培养农民工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和习惯,排解犯罪隐患,帮助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3、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参与特殊人群心理辅导。在此类案件多发的社区,建立心理辅导站,定期开展心理知识宣传,对一些心理问题比较突出,有犯罪倾向的人员加强监控,并进行个别辅导。

 

4、正确适用宽严相济政策,震慑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区别处理,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对于部分激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应从轻处理,力求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对于部分社会影响大,颇有民愤,不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不足以震慑犯罪,教育民众的,要依法处以一定的刑罚和经济赔偿,这不仅有利于教育犯罪分子本人,更有利于扭转此类案件多发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