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量刑在公开透明下进行
作者:伍晓伟 倪志祥 发布时间:2011-03-10 浏览次数:252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某、张某、马某、郑某等人结伙,在金湖县工业园区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作案五次,劫得人民币900余元。其中被告人潘某、张某参与了全部抢劫犯罪,被告人马某、郑某各参与了两起抢劫犯罪。
在法庭量刑调查和辩论环节,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潘某、张某、马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张某、马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使用刀具,并致一被害人轻微伤,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加重刑罚。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四被告人均有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潘某、张某、马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事实,属自首,同时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其次被告人张某在实施前三起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另外被告人潘某和张某在两次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得财物,属未遂。
法庭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采纳了控、辩双方的建议。按照最高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合议庭当庭裁量: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根据刑罚相关条款规定确定基准刑为15年。因其在犯罪犯罪过程中使用刀具,并致一被害人轻微伤,在基准刑的10%内加重刑罚;潘某被抓获后,坦白交代了其他当时警方未掌握的作案事实,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20%,同时潘某在两次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得财物,属未遂,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8%。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确定基准刑为15年。因其在犯罪犯罪过程中使用刀具,并致一被害人轻微伤,在基准刑的10%内加重刑罚;张某被抓获后,坦白交代了其他当时警方未掌握的作案事实,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20%,张某在两次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得财物,属未遂,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8%;张某在实施前三起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22%。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确定基准刑为6年。因其在犯罪犯罪过程中使用刀具,并致一被害人轻微伤,在基准刑的10%内加重刑罚;马某被抓获后,坦白交代了其他当时警方未掌握的作案事实,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20%。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确定基准刑为6年。因其当庭自愿认罪,按照高限给予其减刑10%,无其他加、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庭审后,该院刑庭庭长、也是担任其起案件合议庭审判长闵俊芳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省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昌平在旁听完庭审后赞誉道,此次量刑完全是在公开透明下进行,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控辩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都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使得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增强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和履行判决的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