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检察官询问被告人严某为何与董某发生冲突,严某则回答:“我看他就不顺眼,而且一进游戏厅他一直看我,我问他为什么一直看我,他不回答,我才用弹簧刀划他头的”。好像该少年所讲“看不顺眼”的理由还理直气壮。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董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虚罪,判处被告人严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同案犯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210日凌晨,今年17岁的严某在盐城市区文港南路某游戏厅因对被害人董某看不顺眼,即与夏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严某伙同朋友施某殴打了董,被告人严某用弹簧刀将董某的额部划伤,同案犯施某打了董某俩耳光。事发后,因被害人报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严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严某平时表现一般,缺乏家庭约束,加之自身要求不严,以致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严某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认识,表示要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其监护人已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陷,表示接受教训,对其加强管教,并希望法院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施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000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在成长的关键时期,因父母疏于管教,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差,走上犯罪道路。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