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应赔偿人身保险报销的费用
作者:刘斌 胡锦 发布时间:2011-03-10 浏览次数:638
原告王某因与被告张某发生纠纷,被被告张某打伤,原告王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020元,其中6000元经人身意外伤害险报销赔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因受其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王某的医疗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6000元,对原告已经得到补偿的医疗费应予扣除,不应再行向其主张赔偿。
对于已经由保险公司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再赔偿,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已报销的医疗费,不能再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为人身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具有填补性质,对已经得到补偿的医疗费,再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就会使原告得到双份利益,这与填补性原则是相悖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报销的费用,侵权人也应进行赔偿。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对人身伤害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通过人身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仍有权继续请求侵权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赔偿已经通过人身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二者之间不是只择其一请求权。人身不比财产,具有无价性,如果将通过人身保险的报销医疗费用,从请求的医疗费赔偿数额中扣除,则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使侵权人变相获益,而这部分利益是受害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取得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