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效
作者:谭艳芳 发布时间:2011-03-09 浏览次数:435
上班时受伤致残,老板欲拿1.5万元私了,并签订协议。因该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射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张某经射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因原告纺织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故被告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纺织公司承担。虽然原告纺织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协议签订时被告张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确认无效。遂作出原告纺织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808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