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受伤致残,老板欲拿1.5万元私了,并签订协议。因该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射阳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赔偿。

 

200964,张某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左拇指完全离断伤,左小指末端骨折。200986张某与纺织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载明:由纺织公司于200986支付给张某医药费5700元、一次性赔偿金15000元,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后经鉴定张某构成七级致残。纺织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张某向射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项共计117240元。射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纺织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赔偿,双方当事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纺织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诉于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张某经射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因原告纺织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故被告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告纺织公司承担。虽然原告纺织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协议签订时被告张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应确认无效。遂作出原告纺织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808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