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宝应法院对张某某诉任某某、人保高邮分公司、华农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华农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因被告任某某交通肇事,造成其伤残,被告任某某对肇事车辆先是在人保高邮分公司投了一份交强险,其后又在华农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均主张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201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任某某在华农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系重复投保,为无效行为,因此,华农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只能由人保高邮公司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按事故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