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花季少年在马路上嬉戏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由于少年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故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2010823晚上,19岁男孩孙某和朋友王某在横过道路时嬉戏打闹,男孩孙某不慎在道路上跌倒,这时化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迎面驶来,因刹车不及,车辆径直辗过孙某身体,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睢宁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孙某在横过车行道时追逐嬉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只能得到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