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县徐某将5000元钱交到了于某家属手里,并感叹自己“花钱买教训”。

 

被告徐某是金湖县银集镇某村农民,20101月因自家砌灶台等基建设施,将建筑材料堆放在自家房屋后的水泥路(村路)上。同年123日中午,同村组的60多岁的农民于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撞上堆放在此处的砖头后跌倒致使头部受伤,先后在金湖多家医院救治后无效死亡。经查于某驾车前并未饮酒。死者于某近亲属在镇民调部门调解无果情况下,于2011118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徐某认为于某大白天应该能看到路当中的砖头,金湖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了开庭调解,在民一庭资深老法官翁平主持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徐某一次性补偿三原告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