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再审案件四级协调
作者:王峰 刘圣磊 发布时间:2011-03-09 浏览次数:271
近年来,盐城中院在处理民事再审审查案件过程中,探索建立了“四级协调”机制,妥善化解了一大批再审纠纷。日前,在全省法院审监工作会议上,该院工作经验得到与会省高院领导和兄弟法院的一致好评。
“四级协调”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首先由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化解,协调难度较大的案件,区别案件情况承办人可逐级提请审判长、庭长、院领导参与矛盾化解和释法息诉工作。
在“四级协调”具体过程中,推行“五步法”:第一步,调齐卷宗,认真阅卷,全面吃透案情;第二步,实地调查,深入了解案情;第三步,组织听证,综合评判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事由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做好法律释明与协调化解工作;第四步,如协调不成的,认真撰写复查报告,向庭长报告。庭长认为仍有协调可能的,提出指导意见,并适时与承办法官一起协调;第五步,合议庭评议。经以上程序仍未协调成功的,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并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
该院坚持“四级协调”机制,取得了喜人的变化。2010年,共审结民事再审审查案件142件,其中化解撤诉45件,调撤率达31.7%,名列全省法院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