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受骗之后利用劳务合同索赔
作者:张勤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次数:290
台籍商人陈女士在感情受骗之后,试同通过劳务合同打官司得到补偿,她向吴江法院提起了追索劳务报酬的诉讼,要求某公司根据劳务合同约定,按月工资2万元支付156万元劳动报酬。然而,法官对陈女士作为证据提交的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却产生了怀疑,原因则要从陈女士的感情生活说起。
2005年,来自台湾的陈女士与同样来自台湾的李先生在祖国大陆相识,不久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而此时的李先生在台湾已有家庭并育有二子。此后,二人以李先生为股东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公章由陈女士掌管。2008年2月2日,李先生突发心脏病在台湾去世,但家人却发现了一份由李先生于2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书,上面将李先生所持有的大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陈女士,并约定后续资本金由陈女士认缴。陈女士随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并于2008年4月向公司资本金帐户汇入30余万美元。
得知情况后,李先生家人随即对陈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而陈女士也承认了股权转让书上的李先生签名是由其签署的,但表示公司已收资本是从李母投入李先生在台北设立的公司资金帐户内划出的。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李先生家人重新办理了公司股权登记。李先生二子放弃继承公司股权,公司股东变更为李先生配偶赵女士。陈女士则被台湾某地方法院以伪造文书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等。之后,陈女士对赵女士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按股权转让协议书投入公司的30余万美元,主要理由是李先生在生前一直说该公司是陈女士的,而陈女士认为自己受了李先生的欺骗。2010年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30余万美元。
了解了陈女士与李先生家人之间的恩恩怨怨,法官对陈女士此次诉讼的目的产生了怀疑。如果真如陈女士所说,其从公司筹备开始就被聘为公司员工,基本工资达每月2万元,那么在公司股权转归李先生配偶后,陈女士因其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已不可能再参与公司经营,但陈女士在讨要30余万美元出资款的同时却没有拿出劳务合同一并提出工资报酬问题。进一步调查显示,李先生作为股东的公司于2006年方经工商登记成立,而陈女士作为证据提交的劳务合同却是在2005年5月签订。再经详查,公司公章在工商登记之日才刻制。为此,法官特别要求陈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向陈女士转达,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认公章加盖时间,同时告知,因陈女士未持有港澳台工作证,法院不能按劳动争议案件收费,陈女士需补交诉讼费9000余元,逾期不交将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最终,陈女士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诉讼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