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LED显示屏以次充好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作者:周琪 周秀峰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次数:326
近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业欺诈案件被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该案判决撤销某中学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科技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某中学95031元,科技公司返还价款后自行将LED显示屏拆除移走。依法保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2010年8月徐州市某中学因教务教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一块LED显示屏,徐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买方(某中学,以下称原告)购买卖方(科技公司,以下称被告)的“防水室外P10全彩色LED电子显示屏”一套,品牌为“佛山国星光电”,双方还就产品质量、规格、性能要求及安装调试等进行约定,总价为105590元,买方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给卖方总价款的90%即95031元,如有异议,买方要在交货后3日内提出。
2010年8月底安装完毕,学校向被告科技公司支付了价款95031元。在LRD屏使用过程中,学校发现LRD屏图像不清晰、色彩偏差大,认为科技公司安装的LED显示屏的并非“国星光电”公司的产品、提供的所谓厂家证明等均是虚假的,存在欺诈行为。学校与科技公司交涉不成遂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科技公司退款95031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
庭审期间,经过双方申请并取样,法院委托国星光电公司对科技公司为某中学安装的LED显示屏单元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块显示屏单元板模组非我公司产品,单元板所用发光二极管非我公司产品”。
但科技公司辩称,如果学校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LED屏存在质量问题,应于交货后3日内提出异议;科技公司采购并组装LED屏单元板时,学校方代表在场监督,施工地点也是在校园内,学校应当当时就提出质量异议,现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另外科技公司向学校提供的产品是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的,即使LED显示屏单元板不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也是受到他人欺骗的,不应由科技公司承担欺诈学校的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LED显示屏就是由若干个可组合拼接的显示单元(单元板或单元显示箱体)构成屏体,再加上一套适当的控制器等组成。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LED显示屏的品牌为“佛山国星光电”,而LED显示屏的主体部分是单元板,故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单元板也应为佛山“国星光电”品牌。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并非合同约定的“国星光电”品牌的产品,被告作为产品的供应方、专业的供应商,对此应是明知的,由此可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应予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价款9503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的请求,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返还价款后,可以自行将LED显示屏拆除移走。对于被告辩解原告提出质量异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被告供应的LED显示屏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其存在欺诈行为,故本案并非质量问题,而是合同应否撤销的问题,而且原告提出撤销之诉符合法律关于必须在一年以内提出的时间规定,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