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826晚,王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驾车至海门市临江镇国土资源所,采用强行拉窗等手段进入该所信访接待室及办公室实施盗窃,窃得尼康相机等物品,共计价值5272元。27日晚,王某等人至海门市三厂镇交通管理所,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进入该所办公室实施盗窃,窃得惠普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598元。30日凌晨,王某等人至启东市滨海工业园管委会,攀爬围墙,钻窗进入该管委会大楼,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窃得数码相机等物品,共计价值20206元。93晚,王某等人至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攀爬围墙,钻窗进入该管委会大楼,采用撬锁入室等手段进入党政办公室实施盗窃,窃得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13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