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超市退出有奖促销活动,设计圈套骗人上车参加活动,然后趁人不注意,采取调包手段窃得金器、现金等物。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729,家住张家港市杨舍镇的老太陆某正准备回家,在交叉路口看到有三男一女围在一起,其中一个穿着某超市的工作服。陆某觉得好奇就凑上去,了解到该超市在搞有奖促销活动,凭借金器上的号码可以参加抽奖,奖品十分丰富。其中两个群众模样的人都觉得这个活动很不错,表示要参加,陆某一听十分激动,身上也有不少金器,立即上前询问有关促销活动情况。身穿超市工作服的人称马上就可以参加,现在可以在超市派出车辆上领取奖票,如果中奖后可直接去超市兑换。陆某便跟四个人上了车,上车后,两个“群众”拿出身上的金器,“超市工作人员”查看后称号码中奖了,然后把金器包在纸中还给两人,让其赶紧去兑奖。陆某见状,立马便把身上的金戒指、银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物交给“超市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核对后,“超市工作人员”称中奖了,同样把这些金器包在纸包里还给陆某,并告诉其兑奖的方式和地点。陆某下车后将纸包打开,发现里面只有一颗蚕豆,才发现自己上当了。

 

经查,身穿超市工作服的就是谌某,两位“群众”是熊某和冯某,剩下的是宋某,负责开车,20107月至8月间,四人伙同另案处理的李某经事先预谋,由谌某假装超市工作人员,宋某开车,其他人冒充群众当托,时分时合,先后多次在张家港、苏州、上海等地,假借超市搞活动,可以凭借人民币、金器等物上的号码抽奖为由,设圈套将老人骗上车,趁其不备,采用调包手段窃得金器、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审理中,熊某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谌某、宋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谌某、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熊某提出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某与同伙人在犯罪过程中虽有欺诈行为,但并非以欺诈行为而实际取得财物,而是乘被害人不备,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