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家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7年至2009年期间,陆某先后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被江苏省启东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三次。2010年某月,陆某与苏州的朱正方等人商定,由陆从启东收购中低档卷烟运往苏州后交朱等人出售,以赚取差价。随后陆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从汇龙镇等地向烟草零售户收购“红一品梅”、“红塔山”等卷烟共计1853条。同年119日,陆某欲将上述卷烟通过天天快运厢式货车运往苏州出售,途经启西查报站时被查获。经核实,该卷烟现行零售价为人民币996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家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