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徐州铜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施某非法行医一案,被告人施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45岁的施某是三个孩子的母亲,丈夫曾在一家工厂当过厂医,大儿子和女儿近来分别考上了大学,学的也是医药专业。我曾经在镇上的卫生所学过几个月的护理施某在法庭上说,打针、输液之类护士的工作我都会做。就是这样一个学过几个月护理、会打针输液的农村中年妇女,从2007年开始在自己的家中开起了诊所,因为收费低廉,村民们有个头疼脑热也常去这间诊所接受治疗。施某称开诊所是为了供三个孩子读书。她有时候也给人动些小手术,割个痔疮什么的,有村民说,几年了,好像也没出过什么大问题。

 

20101月的一天傍晚,村民老王听见自己5岁的女儿嚷着头疼,给孩子一量体温:386。老王哄着女儿吃了大半碗咸汤泡饭,匆匆的抱着女儿来到了施某的诊所。要知道这是孩子的最后一顿饭,我该给孩子做点好吃的,老王流着泪重复着这句话。到了诊所后,施某摸了摸女孩的头,告诉老王孩子在发烧,问老王是开药还是挂水,老王说先打针退烧,等明天再带孩子去医院看病,施某说那就挂点消炎的,老王说,行。庭审中的证人证言显示,这是施某诊断的全过程。施某使用配有林可霉素、利巴韦林、地塞米松三种药品的葡萄糖注射液给女孩输液,没几分钟,孩子开始说胸闷,并开始呕吐。老王问施某怎么回事,施某说输液滴的太快,调慢点就没事了,然后忙着找土盖上孩子在屋里的呕吐物。又过了十几分钟,老王发现孩子嘴唇发紫、全身抽搐,急忙让施某救治,施某看了很害怕,把楼上的丈夫叫了下来。“我听见她(施某)在下面喊我,很急,音调都变了。”施某的丈夫回忆说,“我拿听诊器听了听孩子的胸口,觉得心跳很慢,可能是药物过敏了,叫孩子父亲赶快送医院。”老王叫了车和施某夫妇一起将女儿送到镇医院,“孩子被抱进急诊室半个小时,医生出来给我说,送来晚了,孩子没了。”老王立即报了警。法医鉴定结论显示:女童符合药物过敏死亡,施某的“治疗”与女童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悲剧发生后,施某出去躲了两天,她称是为了避免和被害人家属发生正面冲突,两天后,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被提起公诉后又与老王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施某的辩护律师庭审中一直在强调这一事实,这也是施某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唯一理由。“我主持调解了这么多的刑附民的案件,唯独这件,调解成功后我还是很生气。”主审此案的法官庭审后这样说。对于老王,法官怒其不争,孩子没了后,老王就像换了一个人,常常看着一个地方发呆,对施某家属提出仅赔偿6万元的协议,他竟没多想就同意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但是要求合理的赔偿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不认为6万元是完全合理的。法官事后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是面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法官也无可奈何。庭审之前,老王从施某的丈夫手里接过六叠钞票,点了点,放进自己随身带着的一个手提布袋里,低着头离开了法庭,没有说一句话。

 

铜山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施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施某在最后陈述中哭着说:我也是三个孩子的母亲,能想象到失去孩子的痛苦,我很后悔。施某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和女儿旁听了庭审,在庭审结束后悄悄塞给母亲一张照片,照片上是施某不满10岁的小女儿。施某刚想将照片揣进怀里,被负责押解的法警制止。

 

在施某的丈夫看来,这起悲剧是一个偶然:她(施某)开的三种药,一般都不会引起药物过敏,是不需要做皮试的注射药,可偏偏小孩是过敏体质,……谁也不知道。然而施某无证行医已经近三年,多年来却从来没有受到过有关部门的查处;再者国家法律法规对注射器、处方药等的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可施某还是可以很方便的购买到各种医疗器械和各类药品;另外,镇医院离施某的村子只有十分钟的车程,可出于种种原因村民们还是选择在价格实惠的黑诊所就诊。这一切,似乎表明出悲剧的发生并非出于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