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调解促和谐
作者:王浩 发布时间:2011-03-08 浏览次数:334
日前,在响水法院小尖法庭内,发生了感人的一幕:上访户付某与原告方握手言和,双方齐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们就相信你们这样的法官……”,这些真情话语的背后,是法官为维护社会和谐付出的艰辛努力。
2007年元月,响水县运河镇三套村民委员会将位于204国道东侧的一个村集体所有的废塘向外发包,被告付某以10500元的价格中标承包。承包后付某对该塘进行填土工程,并建了活动板房留作它用,当地村民认为村集体发包时未经全体村民同意,遂阻止付某进行施工,将付某所建活动板房推倒,并与付某发生肢体上冲突。付某认为已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且是中标所得,多次要求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协调解决,但因群众情绪反响较大,一直未能妥善解决,付某遂多次到省、北京上访。经协调无果,无奈之下,运河镇三套村遂起诉要求与被告付某解除承包合同。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涉及面广,如处理不慎有可能激化矛盾,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同时指定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进行处理。
在法院诉讼前调解过程中,法官在进行了现场查看,了解到该案发生的背景、原因后,与被告与付某多次进行谈话沟通,了解到付某也愿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约16万元。法官当即表示合理合法的应给予支持,不合理的坚决予以驳斥。同时又到当地农户家进行深入长谈,劝阻不要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引导村民用法律维护权益。并邀请司法所以及村级调解组织进行联动调解,在同当地镇政府进行沟通后,法庭拟定了一个初步的调解方案。在法庭持下,由运河镇三套村诉前委托响水县物价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后意见为被告回填土工程量为44746元,活动板房损失为4860元,合计49606元。法庭多次提出方案供双方协商解决,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说理,及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运河镇三套村民委员会返还被告付某承包费10500元,赔偿填土损失37500元。此款并当庭交付,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息诉息访。此案的调结后,当地农户自发派出代表到法庭表示感谢,当地镇政府对法庭妥善解决该案也表示高度赞扬。各方均感谢法院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