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开设通道 出租人诉请恢复原状
作者:曹锐 发布时间:2011-03-08 浏览次数:439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被告王某作为承租人擅自在所租赁房屋隔墙上开设通道,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系侵权行为,原告赵某作为出租人诉请恢复原状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因案涉隔墙属相邻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的墙壁,属原告及其相邻户的共有部分,双方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承租人仅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具有处分权,被告如要对隔墙进行处分,除租赁合同存在明确约定外,必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现租赁合同中对此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在隔墙上开设通道又未曾取得原告同意,原告对此事后也不予认可,故应认定被告系未经原告允许,擅自打通墙体开设通道,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对其擅自开设的通道进行砌墙修复,恢复房屋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