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被告王某作为承租人擅自在所租赁房屋隔墙上开设通道,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系侵权行为,原告赵某作为出租人诉请恢复原状依法得到法院支持。

 

200831,被告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赵某承租面积为90平方米的店面房,并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后被告为扩大经营所需,又租赁了原告赵某毗邻户陈某的店面房,陈某与原告赵某两户房屋仅一墙之隔。后被告为自身经营方便,在未告知并取得原告赵某的同意下,在陈某与原告赵某两户房屋的隔墙墙体上开设了一处通道,原告赵某就此与被告交涉未果,后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恢复房屋原状。

 

法院认为,因案涉隔墙属相邻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的墙壁,属原告及其相邻户的共有部分,双方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承租人仅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具有处分权,被告如要对隔墙进行处分,除租赁合同存在明确约定外,必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现租赁合同中对此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在隔墙上开设通道又未曾取得原告同意,原告对此事后也不予认可,故应认定被告系未经原告允许,擅自打通墙体开设通道,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对其擅自开设的通道进行砌墙修复,恢复房屋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