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理当表扬,违法必受查处。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015日下午2时左右,一个名叫马天喜的行人,当开车经过湖南常德柳叶湖时,看到湖中有一名落水群众正在挣扎,急忙下水营救,在救人未果后上岸休息。柳叶湖七里桥派出所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对马天喜进行了详细询问。下午5点多钟,马天喜准备开车回家,由于下水后上岸有点冷,他就在自己的车里面拿出酒来喝了几口,随后开车上路,结果,当他开车到桥南时,被当地鼎城值勤交警拦下,尽管他对喝酒的事进行了解释,但交警依然坚持要进行处罚,为此,马天喜及众多网友很是不解。

 

事后,所在地的“江宁公安在线”说:“这是一前一后两码事。救人,好样的,大拇指竖起来!但是救人后酒后驾车,却有可能会危害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笔者认为,“江宁公安在线”讲得很好,功是功,过是过,不能相抵,不能因为你去救人,就可以值法律于不顾。如若对此网开一面,那么今后就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到时候再出现害人又害己的情况后悔晚矣。

 

所以,在我们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决不能因一时感情用事将法律抛之九宵云外,要知道在有些事情上,与情合理,但与法无据,作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义务自觉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从思想上重视,从行为上遵守,做到任何时候不因一时之事而影响法律的执行,更不能以做好事为由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当然,我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不排除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但这种人性化执法是建立在与情与法都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为了救危急的病人,驾驶车辆的司机连闯红灯,此时司机的行为是法律可容忍的,但如果因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这时的处罚决不会因为救人就可以免责。为此,笔者认为下水救人喝酒暖身后驾车的行为是不能成为拒绝处罚的理由,而应成为我们每位公民的“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