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人格发育和行为模式的影响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也几乎是最重要的组织单元,它担负着族群繁衍、个体养护和道德传承的重要角色功能。良好的家庭环境,往往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和顺利融入社会起着极其重要的早期导育作用。虽然从整体上看,少年犯罪的发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有一种因素始终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近现代以来家庭生态的嬗变。笔者认为,“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增长与道德的堕落、家庭衰落和传统价值的崩溃有关”。最近,民政部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2010年前两个季度,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多达84.8万对,每天有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最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已经是连续7年递增。

 

随着传统大家庭的解体,家庭变得越来越小,人们在享受自由的同时,离婚率开始日益攀升,家庭的不稳定性越来越突出,同时在传统夫权思想、家长专制观念和现代社会竞争压力等多种因素交织下,家庭暴力现象也日益浮出水面。这些都给尚处于成长阶段未成年人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从本院少年庭所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计数据看,因父母素质不佳、家庭教育失当、家庭结构残缺不全以及家庭暴力影响等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重。总的来看,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人格发育和行为模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家庭教育和家庭氛围两个方面的优化程度,前者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知识教授和精神品格塑造,后者则体现为家庭成员之间能否和如何保持健康和谐、富于人性温暖的伦理秩序。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需要看,这二者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家庭教育的改善

 

当代社会,正是意识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和犯罪预防的极端重要性,包括政府、社团和普通公民在内的社会各界已经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功能的优化工作,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不遗余力地推行倡导家庭教育的公共政策措施。如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父、母亲应关心教育儿童;德国基本法规定,父、母亲和家庭负有对儿童进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日本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儿童宪章》规定,社会应当为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特别是要让儿童在家庭中得到亲情关怀、接受知识和技术的传授,改善不良家庭教育环境。我国台湾地区《幼稚教育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也都规定有家庭教育的内容。台湾地区在经过多年的家庭教育实践与研讨后,于2003年1月7日制定通过了《家庭教育法》,该法第2条将家庭教育界定为“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中亲职教育(即关于父母责任、义务、履职方式等的教育)被置于首位。

 

在中国传统社会,先有“修身、齐家”,后才能“治国、平天下”,其中的“齐家”,就是包含了尊亲、睦偶、教子等在内的家庭活动的总称。《三字经》云“养不教、父之过”,可见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功能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传统。清政府1903年颁布了《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民国政府1940年颁布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特别是后者,考虑到家庭教育的对象特点及教育部门的资源优势,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和改善家庭教育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通过改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也是当代我国大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把“教育”置于“抚养”之前,体现了宪法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和强调。《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家庭教育的有关方面进行了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也突出强调“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对家庭教育进行培训指导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家长学校。全国妇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计划,规定要办好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要求各级政府支持和鼓励学校、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兴办家长学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对家长进行培训教育。

 

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实践中也创造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缺憾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家庭教育专门立法上的进展长期滞后,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等。目前我国已有地方着手调研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于2001年7月立项由上海市妇联、上海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牵头并组织承担的重点研究课题《上海市家庭教育立法研究》,2003年2月《上海市家庭教育条例(建议稿)》被提交上海市人大,虽然未被最终列入立法规划,但却积累了宝贵的素材和成果。

 

根据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的态势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现实需要,并参酌国外和台湾地区家庭该与及其立法工作给我们的启示,我们认为应尽快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法律体系建设中,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调研工作。在第一阶段,可以适当扩大地方家庭教育立法权限,先在基础好的省、市、区进行家庭教育立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适时进行国家立法,以便为我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