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多少年轻恋人的美满婚姻梦想。然而因感情不合遗憾地结束一段婚姻或恋爱,应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曾经的爱人,和和气气地分手。但现实情境下藏某却因索取钱财,对曾经的爱人大打出手致其轻伤,上演一场暴力分手的人间悲剧。2011124,江苏省泗洪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与史某未领结婚证同居,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分手。201082011许,被告人臧金成在泗洪县青阳镇河滨公园附近史某父母租住屋内,因索取钱财,与史某发生争执,并用拳掌击打史某的头面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史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臧某就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史某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臧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