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盗窃“五粮液” 大胆蟊贼被“醉倒”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0-26 浏览次数:286
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在夜深人静时潜入小区,撬开停放在院内的轿车后车箱,盗窃两箱“五粮液”和一部手机。10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青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五百元。
现年29岁的朱青风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仍重操旧业,继续寻机作案。2010年1月25日深夜,周青风及俞洪开、刘四军(均已判刑)经预谋后,驾车到沭阳县沭城镇“河园小区”,由刘四军望风,周青风与俞洪开采用撬锁手段,盗窃孙明华停放在该小区轿车内“五粮液”牌白酒两箱和“三星”牌7350型手机一部。案发后,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00元。同案关系人俞洪开、刘四军归案后退赔了失主孙明华的全部白酒经济损失,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周青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青风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青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青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青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周青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