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胡甲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万元。但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万元钱,胡某得赃款后离开,案发后胡某被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绑架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来看,行为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绑架与抢劫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人满足他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本案中胡某使用暴力手段胁持了被害人外孙女,利用了被害人对其外孙女安危的忧虑,以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的法益主要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抢劫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虽然其法益也包括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两者比较而言,绑架罪的处罚目的更倾向于对被害人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保护,在刑法中绑架罪被归类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抢劫罪则归类为侵犯财产罪就是明证。因此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来看,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二者都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案中从胡某当场向被害人发出威胁,并且威胁是暴力的即时的足以抑制他人反抗,取得财物也是当场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绑架罪。

 

总之,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人满足他人的不法要求。行为人胡某当场对非财物所有人威胁使用暴力迫使其叔父胡甲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