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旦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009年12月28日下午,吴某至启东市南阳镇启兴路口顾某的烟花爆竹店,谎称要购买5000元烟花,后吴以需到别处购买油漆身边钱不够为由向顾红卫借钱,并称借款在付烟花钱时一并付清。之后,顾将5500元放于驾驶室车台上,开车带吴前往汇龙镇买油漆,当车至花园路菜场西门口时,吴以帮朋友拎菜为由要求下车,后吴趁顾靠边停车之机,将车台上的550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2010年4月8日上午,吴某至通州市川姜镇马某的水果摊,谎称自己是情人草床上用品厂的工作人员,要购买大量水果发放福利。之后,马某开车带吴前往海门市三厂镇批发水果,途中,吴以买水果、另需买海蜇身边钱不够为由,2次共骗得马某8100元。后吴某让马某开车至海门三厂菜场附近停车,吴下车趁马某倒车之机溜走。至7月18日期间,吴某先后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汇龙镇等地店铺,采取先假意向被害人购买大宗商品、后谎称需去别处购买其他物品钱未带够要求被害人垫付等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47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旦飞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旦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夺罪、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旦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