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于2007年带领工人为仝某承包的北京市杜家坎商场铺贴地砖,后因双方在劳务费的结算问题上产生争执,卢某遂将被执行人仝某告至法院,要求给付劳务费50820元。20103月,经睢宁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仝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卢某劳务费25470元。

 

因仝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卢某向仝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仝某系睢宁县梁集镇人,长期在北京居住,具体地址不详。因此,申请执行人卢某要求承办人前往北京查找被执行人仝某的下落。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不大,前往北京的路途遥远,异地执行的成本较高等因素,建议申请执行人先行摸清被执行人下落。2011118,申请执行人卢某致电承办人,称已在北京某地查找到被执行人仝某,要求本院立即前往北京处理此案。承办人向申请执行人详细了解了被执行人目前的地址,工作状况,联系方式,身边人员等情况后及时向分管院长做了汇报。分管执行的张院长提出本着和谐、经济、高效的执行理念,要求承办人同被执行人仝某电话联系,做好其法律释明工作,争取足不出户,执结此案。

 

随后,承办人及时同被执行人仝某通了电话。被执行人仝某开始称最近资金紧张,没有钱偿还。承办人随即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并将当前全国范围内对拖欠劳务工资等案件的执行力度,及对故意拖欠劳务工资的责任人加大惩处力度的情况向其做了详细的介绍。又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遭受的损失也逐一向其做了详尽的分析,而且本案的执行成本完全由其自己决定。见被执行人仝某此时仍未表态,承办人便询问其在北京的工作状况。顿时,被执行人来了兴致,向承办人主动介绍其工作的艰辛,能取得现在的成绩来之不易等等。并告知承办人,本案诉讼过程中其完全委托代理人邱某处理。最后其表示,争取一个月内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

 

而后,承办人又同邱某取得了联系,向其了解被执行人仝某的情况。邱某表示,被执行人仝某对生效的判决并无意见,可能存在与申请执行人怄气的心理,其愿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快了结此案。

 

第二天上午,被执行人仝某便将全部执行款及执行费转入邱某账号,并委托邱某办理相关执行手续。而申请执行人卢某在提及利息时告诉承办人“仝某一个人在外地也不容易,我们只是想要回我们应得的工钱,从来没想过什么利息。”

 

至此,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