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因被执行物分配引起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董某、陈某与顾某借贷、合伙、企业出售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合计533860元。2009530日本院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将顾某所有的棉花营销部厂房、设备裁定归董某、陈某所有,以82%的比例各自冲抵执行款。以上财产在案件审理时均被诉讼保全;顾某另还有超市、房屋等财产。原告认为因顾某差欠款项,顾某已将棉花营销部厂房、设备已经转让给其所有,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诉争的财产所有权属其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称分配方案中所涉财产的权益已经转让给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董某、陈某与被告顾某的执行案件,本院对分配方案中涉及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先,且被告顾某还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故原告张某要求参与本院2009530作出的分配方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