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仅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未清偿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新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于20071119向原告周某借款24800元,约定于2008819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违约金等。后由于李某外出务工,周某就一直未向李某催要该款。201010月份李某务工回家。经周某催要,李某于2010108归还了15000元,之后周某多次向李某索要余款未果,遂于20101110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余额9800元。庭审中,李某以余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周某的权利主张,周某虽称曾经多次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有按约还款,原告周某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周某虽称曾经多次向被告李某主张权利,但因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4800元借款到期时间之次日即2008820开始计算,至2010819该借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虽于2010108偿还15000元部分款项,但该还款行为只是债务人对已履行部分的债务放弃时效利益,自愿承担义务,不表示债务人对剩余债务放弃时效利益,不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原、被告对未履行部分款项并无约定,故不能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综上,对于债务人未履行部分款项,周某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