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耦耕法庭庭审结束后妥善调解一起特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避免因交强险保单涉嫌造假而延迟原告诉讼目的的实现,事故同等责任人被告陈某当庭表示愿意先行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7000余元,自己另行就保单涉嫌造假问题与保险公司交涉。

 

原告徐某于201096与被告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01230,原告徐某、许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7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否认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交的保单的真实合法性,指出该保单涉嫌伪造,不是其公司出具的保单,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原告急需获得医疗费用,事故同等责任人陈某当庭表示愿意先行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7000余元,自己另行与保险公司理涉保单涉嫌伪造事宜,与原告无关。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陈某当庭支付原告7000余元现金。

 

至此,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赔偿,一起交强险保单涉嫌造假纠纷暂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