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司机逃逸车主拒赔 法院倾情调解化纠纷
作者:张想 发布时间:2011-01-21 浏览次数:379
2010年5月的一天,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丰县某大酒店门口,遭遇车牌号为苏CXXXXX号小轿车的撞击,导致郭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当场损坏。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肇事司机至今未能归案。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及时作出了处理,认定苏C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无责任。郭某在住院以及后续治疗期间,先后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由于肇事司机未归案,无法向其索赔。郭某便向苏CXXXXX号小轿车的实际支配人刘某以及该车所有人高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刘某以自己与肇事司机之间只存在着车辆租赁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高某则以自己早已将小轿车卖给实际支配人刘某为由拒绝赔偿。郭某索赔无效后,遂于同年11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高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丰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阶段,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告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认为自己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及时向二被告进行了释明:《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公布,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