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反映农村自建房质量鉴定工作亟待加强规范
作者:薛子裔 发布时间:2011-01-20 浏览次数:1180
东海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发现,近几年来涉及农村自建房质量鉴定案件增多,据统计,2009年办结此类案件 10件,2010年16件。由于鉴定标准的缺失、施工资料不全以及当事人阻扰鉴定人员工作等原因,涉及农村自建房质量鉴定工作存在不少难题,承办法官也普遍反映此类案件纠纷化解难度较大,处理不好可能诱发上访事件。
一、农村自建房质量鉴定工作的“三大”难题
1、送鉴材料收集难。多数农村自建房没有统一的规划设计、图纸,也没有相应的施工资料(施工合同文本、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材料检测与复试报告、砂浆、砼试块实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施工图纸等),对施工质量无实质性戒约与具体施工说明。委托鉴定部门一般将业务庭移送的鉴定申请再移送至相关专业鉴定机构。由于送检材料严重不足,相关鉴定部门不接受鉴定或中止鉴定。
2、鉴定标准选择难。目前国内对农村私房质量鉴定尚无统一标准,鉴定机构一般参照《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并根据当地施工的现状和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鉴定,而不少当事人认为应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由于标准的缺失、模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接受度不高,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3、鉴定人员现场勘查难。大部分农村自建房施工采取包清工的方式,建材由房主提供,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建材质量和施工水平均有关系,有的房主还亲自参与房屋的部分工程施工,具体工程量存在争议。不少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另一方想法设法阻扰鉴定人员现场勘查,以防鉴定结果对其不利。为此,有的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并对鉴定工作进行公证,花费较大。
二、破解难题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关规范,为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提供统一的规则。建议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出台农村私房鉴定规范,规定农村自建房质量鉴定的标准和工作流程。在相关规范未出台前,省高院可先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
2、坚持能动司法,做好调解和现场勘查工作。承办法官应将工作前移,积极做好涉诉房屋质量及其工程量的现场勘查工作,为调解、鉴定等工作的顺利进展奠定良好基础。对缺少必要送鉴材料的案件,委托司法鉴定人员应配合承办法官积极做当事人的调解和答疑释明工作,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花费,钝化当事人的矛盾。
3、延伸司法服务,做好司法建议和法制宣传工作。法院可就个案或类案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升级,并就农村自建房中常见法律问题深入乡村进行法制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及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矛盾纠纷的协商化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