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是我国审判实践领域的新生事物,是法院工作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它突破了西方和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从法律概念上来讲,法院是被看作国家统治的暴力机器,通常人们将法院与专政、暴力联系在一起,很难让人产生亲民、便民的美好形象,就更别提将诉讼与服务联系起来。 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为诉讼群众提供诉讼引导、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查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纠纷化解、纠纷分流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由于诉讼服务中心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近年来立案数量持续下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发挥能动司法性,实现“案结事了”准确把握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科学定位。法院须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强化能动司法意识,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切入点,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切实方便群众诉讼,提升人民法院形象;必须科学定位法院立案庭职能,而诉讼服务中心的设置就是能动司法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是诉讼服务中心是我国的国情现实需要发展成立的。随着我国法律界法律人士对司法理念研究的不断深入,西方 “司法独立”等思潮对我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冲击, “马锡五调解方式”等东方经验受了冷落。这种“西化”的司法改革模式,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它忽视了我国现阶段普通民众法律知识水平的客观现实,过度强调法官中立和被动,不注重发挥司法能动性,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价值功能。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在日益增长。 因此,司法必须满足人的需要。而且从世界来看,强调司法服务社会的观念已日益为各国所接受并体现在改革措施中。 二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以人为本是诉讼服务的基本价值,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加,2010年法院的收案数量首次突破了6000余件,是1994年的20倍,但法院人员数量仅增加了1倍。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之后,明确了法院以下的工作职能:()是法院立案大厅已有的工作职能,如诉讼引导、案件查询、材料收取、判后答疑等,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以方便群众诉讼,免去当事人四处询问,来回奔波之苦。()是法院以前已有的工作职能,现又有所扩展,如审查立案,现在为了方便群众立案,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八小时以外预约立案,其中上门立案主要是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老年人提供的特殊立案方式,八小时以外预约立案主要是为一些远途的、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提供的,更能体现司法亲民性。()是法院工作的创新,法院实行立案调解、速裁审判等,这些便民审判在为当事人诉讼快捷的同时,也在为法院审判提速,客观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四是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和用品,如电子触摸屏、大屏幕、笔墨、纸张、饮用水、老花镜等,从细节处彰显人民法院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法院。三司法能动性是诉讼服务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法官不仅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而且要求法官能动的思维方法及能动的工作方法。变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以实现法的基本价值。

 

二、强化便民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公正正义、效益优先。诉讼服务可以提升审判的质量、效率与效果,实现公正价值。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的大幅增加,审判资源严重不足,大多数法官超负荷工作。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可以将原来分散的诉讼事务性工作集中起来,统一管理,从而使法官摆脱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专心致力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们的做法是在诉讼服务大厅内设有当事人休息区,有专门的导诉员,有完善的诉讼指南,有资料完备的电子触摸屏,有花镜、雨伞、饮水机、复印机等设备。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或上门立案,外地当事人可以电话立案。立案人员实行限时办理责任制,导诉员“现场指南”,能一次办结的,决不给当事人添麻烦。对受理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立案庭内设立了调解工作室,为当事人开辟“快捷通道”,即收即调即结。一系列人性化的服务,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加了司法亲和力;当事人可以随时约见法官,确保群众知情权;信访接待、判后答疑,有利于消除当事人误解。自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以来,我院通过判后答疑上诉率明显下降,信访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0%。法治社会需要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是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而诉讼服务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实践中江苏法院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便民审判,如立案调解、速裁审判、巡回审理、预约开庭等。这些便民审判,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方便快捷;对法院而言,可以提升审判的质量、效率与效果。诉讼服务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效益价值。诉讼服务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法治价值。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可以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强化依法服务意识,让人民调解 真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为了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我们紧紧围绕诉讼服务中心三大方面、27项基本职能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及上级法院监督,确保服务方向不偏差。一是树立正确的诉讼服务观念,须做到“不缺位”。诉讼服务的目的是通过亲民、便民措施,最终实现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诉讼服务应当贯彻司法公正的理念,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服务。诉讼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考虑群众的困难和不便之处的实际需求,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诉讼服务必须以法的价值目标为目标,围绕如何方便快捷、如何降低成本,如何实现公正的价值主线,立足于本地具体情况,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多途径、人性化的司法服务。二是诉讼服务必须坚持司法的程序性,须做到“不错位”。一方面,法院在提供诉讼服务,行使司法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行使,而不能创制或突破法律程序,出现违法服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尽可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特别是在当今群众对诉讼程序简便、快捷、透明、公正有更高需求时,单纯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分,已经不能满足诉讼群众新的司法需求,因此,诉讼程序应当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如立案调解、速裁审判等,都应当有法定的程序保障,而不应当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三是诉讼服务必须把握合理的“度”,须做到“不越位”。应当考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本身可供服务的司法资源,在司法便民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在司法亲民与审判权威之间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特别是在现有司法资源十分紧缺条件下,应该对诉讼服务进行必要限制,不能像“兜售商品一样送货上门”,防止因过度“服务”,造成人力、物力上不应有的浪费。

 

四、强化调解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目前主要是做好诉前调解、立案调解,人民调解,积极延伸立案功能,充分发挥审判效能。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均是在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的法官主持下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该种解决纠纷的形式既能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绝对破裂,又能够权衡利弊,寻找合乎情理的解决办法。通过表诚心,讲法理,解疑惑,使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掌握案件动态,捕捉纠纷的焦点、通过转化思想形成共识,有针对性地在法律与情理两方面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是由政府、妇联、交警队、劳动部门等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对群众纠纷进行协调的工作方式。该方式拓展了调解工作的涵盖范围。人民调解是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新途径。立案调解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这是一条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调解案件是受一定案件性质范围限制的。同时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即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得予以确认。诉前调解、立案调解,人民调解完善了我国司法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

 

五、强化服务主动意识,积极进社区、入街道,下乡镇举办 “诉讼服务中心宣传月”现场解答活动。 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能动性应当有所发展,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层面上,它的作用范围应当涉及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清浦区法院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待。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张贴宣传日活动标语、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制成果展示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开通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热线及短信平台宣传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开展宣传车进行走街串巷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开展进厂矿、学校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同时开展进社区诉讼服务职能图片宣传展览,2011115,法院组织法官在清浦区富春花园社区义务为居民进行法律咨询、代书、诉讼评估等服务。将印制诉讼服务中心宣传资料,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各个行政村。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公众场所集中进行公开展示,集中宣传报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意义、作用、举措和成效。同时在法院局域网和淮安市电视台播报。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举措,全面展示人民法院真情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今后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本着有路子,有指标,有特色,有具体措施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努力拓展工作层面,推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