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撞上路中拾掇菜籽的行人,造成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死亡。死者亲属诉讼要求拾掇人以及公路管理部门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64,陶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某公路路段,撞上在路中拾掇菜籽的吴某,造成事故,致吴某受伤,陶某死亡,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因当事陶某、吴某双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陶某的过错对造成交通事故,陶某的过错对造成事故的作用大,吴某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的作用小,故陶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现场中心位置周围的菜籽为被告吴某在201063日上午推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某在公路上堆放菜籽秸秆,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路面畅通和交通活动正常进行。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对公路和管理职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被告公路管理部门对死者的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项费用合计222711.5元。因陶某驾驶的是机动车,被告吴某是行人,且在事故中陶某负主要责任,因此吴某与公路管理站应按照20%的比例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被告吴某与公路管理部门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被告吴某承担损失总额15%的赔偿责任,即11135.6元,遂作出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损失33406.7元;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35.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