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房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高某在大港新区购得新居,还未品尝到乔迁之喜,就被楼层漏水导致已装修的家饰尽数毁损惹的满腔怒火,多次协商未果,愤而起诉。

 

20098月,王某在开发商处购得房产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交付王某一把装修钥匙,开发商亦留有一把钥匙。20101月,高某在开发商处购得位于王某楼下的房产一套,随即装修,准备装修好后入住。2010729,高某发现楼上水管未关,导致水渗漏到楼下并积水,已装修好的房顶、地板和购买的家具浸泡致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房屋内相关物品被水浸泡损害是被告王某所买房屋内水管未关,水从楼板漏至原告房屋内所致,应由房屋管理人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及被告开发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可推定双方均持有该房屋的钥匙,对房屋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负连带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高某损失1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