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雇员的损害该如何救济?
作者:刘斌 胡锦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次数:796
案情:
争议焦点: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王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一种观点:原告王某只享有一个请求权,将雇主张某与房主李某列为共同被告,因张某与李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应按原因力大小,对原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活动中,遭受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房主李某承担的责任有2种,因其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承建人,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因其提供的不合格的楼板,直接导致原告跌落,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原告王某享有二个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基于雇主责任,第二个请求权基于一般侵权,这两个请求权为并列关系,原告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先后行使,互不影响。基于雇主责任请求时,将雇主张某和房主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雇主张某承担雇主责任,房主李某承担选任过错责任。基于一般侵权请求时,只能将房主李某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亦承认原告王某享有二个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基于雇主责任,第二个请求权基于一般侵权,但这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属于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只能择一行使,一旦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即丧失另一请求权。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同时起诉雇主张某和房主李某,法院应向其释明,若主张雇主责任,则只能要求房主李某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而不能要求李某承担一般侵权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主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损害承担责任,是基于传统“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即雇员受雇主的指派,为雇主创造收益,损失亦由雇主承担,学界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将雇主责任适用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并非其存在过错。第三人(房主李某)提供不合格的楼板断裂,是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其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基于其提供不合格的建材,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原告王某仅有一个受伤的事实,不能独立享有两种互不影响的请求权,获得两份赔偿。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请求权的重复竞合,即雇主责任与第三人(房主李某)侵权责任竞合,房主李某的选任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竞合。若假设导致损害的劣质楼板系第三人提供,则不存在选任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件法律关系将较易于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