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法律教师兼职律师时培训法院新进人员不是一种新现象,有些地方二十多年来,一直有这种传统。笔者试着从党校法律教师兼职律师时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的现象、双重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机制设计三个方面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思考。

 

一、党校法律教师兼职律师时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的现象

 

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法院的新进人员既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又是国家公务员。双重的身份引来了双重的培训,即法院系统内部的培训和组织部门主导的初任公务员培训。而基层初任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一般有县委组织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抓、党校具体承办。

 

在基层初任公务员培训中党校的法律教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党校的法律教师往往具有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身份,即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基层党校法律教师在性质上是属于事业编制,不是国家公务员,根据《兼职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可以做兼职律师。但双重身份很可能会产生义务冲突和矛盾,初任公务员培训班上,做兼职律师的党校教师给法院新进人员讲授《公务员法》,组织法院新进人员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活动,但很可能带来的是律师味很浓的培训课程,比如语言风格、讲授技巧、气质特征、内容理解、案例穿插等方面无不打下了律师职业的印记。法院新进人员接受这样的培训课程和组织活动,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此种现象可能是组织部门、党校承办人员意料之中的,一些兼职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很乐意承担此类课程,并视为一种正常培训行为。在学习心得交流活动中,有些法律教师甚至不忘兼职律师的身份,对每一个法院新进人员,均要了解其所在法院的部门及现在工作状况,同时把其到法院出庭办案的经历穿插其中,形成了一种兼职律师与未来法官互动的一幕闹剧。

 

二、党校法律教师兼职律师时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现象的双重法律风险

 

兼职做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现象,笔者以为有着法定回避原则被破坏与司法公正原则被践踏的双重法律风险,对此我们当以警惕。

 

(一)法定回避原则被破坏的风险。《律师法》第118条规定,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兼职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的活动,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是一种授课的形式,形式上符合《律师法》第118条的规定,但实质上却破坏了法律回避的原则,因为此时培训的教师与学员有着角色冲突的关系。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严禁兼职做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现象,但这一现象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也明显地违反了法定回避原则的精神。

 

(二)司法公正原则被践踏的风险。司法公正原则是我国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司法活动的灵魂所在。没有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就成了无源之水。兼职做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的现象,引起民众的合理怀疑,违反了法定回避原则,影响到司法公正原则。因为这种现象给民众造成一种印象,那就是现任律师是法官的培训老师,有着说不清的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司法公正将受到严重的质疑,司法公信将会无法树立在民众的心目中。因此,此种现象将会造成司法公正原则被践踏的风险。

 

三、党校法律教师兼职律师时培训法院新进人员现象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设计

 

笔者以为对此现象应当从党校法律教师个人调整、培训人员回避、培训机制选择这三个层面,来提出摆正、替换、取消策略,预防其双重法律风险。

 

党校法律教师个人调整层面,适用摆正策略。做兼职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在培训法院新进人员时,要端正自己的心态,摆正党校法律教师的身份,弱化兼职律师的身份。在整个培训过程中,不应当向学员透露自己的兼职律师的身份,以免引起学员及民众的合理怀疑。同时,要在授课、座谈时应从多方面弱化自己的兼职律师身份,尽力站在公务员角度理解公务员法律问题,阐释公务员法律精神,语言风格、讲授技巧、气质特征、内容理解、案例穿插等方面要有公务员的味道,而不是律师的味道。这样法院新进的人员才能认同其授课的内容,与其产生共鸣,从而达到应有的培训效果。

 

培训人员回避层面,适用替换策略。用党校非兼职律师的法律教师或司法行政人员替换兼职律师的党校法律教师,避免不必要的怀疑与尴尬。当然,用司法行政人员来培训法院新进人员似有不妥,因为法院的归法院,行政的归行政。法院有其特殊的属性,有其特殊的专业领域。司法行政人员从根本属性上说是行政性质的。虽然用司法行政人员来培训法院新进人员还存在很多瑕疵,但比兼职律师培训要文明一些、合理一些。

 

培训机制选择层面,适用取消策略。也即取消党校对法院新进人员的培训,强化法官学院的培训。党校是党的行政学校,主要培训行政机关的人员;而法官学院则属于党的司法学校,主要培训法院的人员。取消党校对法院新进人员的培训,强化法官学院的培训,并不是削弱党对法院的领导,反而更能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笔者以为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取消重复培训,可以节约宝贵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能达到应有的培训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