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任灿、李家升、李之省犯抢夺罪,分别判处陆任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李家升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李之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二千元。

 

家住广西的陆某、李某等三人同在启东打工,2010726,三人商议对女性脖子上的金项链实施抢夺,并为此购买了作案使用的摩托车两辆。次日上午10时许,陆某等三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启东市海复镇海王线庙基角地段时,按事前的商议,由陆某驾驶摩托车靠近正在驾驶电瓶车的沈女,坐在后座的李家升伸手抢得沈女脖子上的金项链,李之省则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尾随沈女加速穿过实施掩护。经认定,上述被抢金项链重14.09。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4649.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任灿、李家升、李之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