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回家,遭狗撞伤住院。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方某1411.12元。

 

2010315,方某骑电动车回家,突遇袁某家黄狗相撞,当场致方某受伤住院三天。事故当晚,袁某邀请本村村民韩某去方某家为其剪狗毛压惊。后虽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后,方某将袁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袁某以自己不是本镇人,只是回家看看母亲为由拒不认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饲养狗系事实,且在事发时未牵养致袁某受伤,理应承担饲养动物(狗)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驾驶过程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仔细,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可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