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经工地被砸伤施工单位应赔偿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次数:367
经过施工工地时,由于堆放在工地上的泥石滑落被砸中受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调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某损失1606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面、公共场所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未尽足够注意他人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路桥公司在道路改造工程过程中在行人通道旁边的施工工地堆放泥石,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泥石不会因坍塌等原因给途经工地的不特定公众造成损害。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双方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争议较大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最终,路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160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