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施工工地时,由于堆放在工地上的泥石滑落被砸中受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调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某损失160648元。

 

2009515,家住张家港的胡某骑三轮车接孙子胡某某和孙女胡小某放学回家,路过常鑫路桥公司承接的338省道改造工程桥梁施工Ⅱ标段时,该标段堆放的泥石等物突然坍塌滑落,在施工工地围墙北侧行人通道上行使的胡某一家被砸中,胡某及胡小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胡某某构成九级伤残。经过诉前调解,路桥公司与胡某家人就胡某及胡小某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于双方对胡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20101223,胡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面、公共场所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未尽足够注意他人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路桥公司在道路改造工程过程中在行人通道旁边的施工工地堆放泥石,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泥石不会因坍塌等原因给途经工地的不特定公众造成损害。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双方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争议较大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最终,路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160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