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加民俗 房屋确权没商量
作者:徐坚强 发布时间:2011-01-19 浏览次数:635
近日,东台法院运用习惯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顾某因欠他人款项,将所购买房屋的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的发票、缴纳等手续均抵押给了他人。债权人仇某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偿还借款。
案件审理中,经权利人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所涉房产。吴某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该房为其所有。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吴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房系其父亲请顾某代购,购房合同由顾某代签,房款由顾某代缴,购房合同注明其系购买人,后房屋借给顾某使用,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
经审理查明,顾某与吴某系姨侄关系。2002年1月,顾某借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在东台台城一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一直未办房地产证),顾某对该房进行装修。顾某之子于2003年结婚,在该房中一直居住至今。顾某从事煤炭贩运,因生意亏损,为偿还债务,其向债权人说明:2003年借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在台城购买一商品房,其为该房的实际所有人,为保证能偿还款项并将所购买该房产的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的发票等手续均抵押给了债权人。
法院认为,吴某与顾某系亲属关系,在所涉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吴某提出该房产系其所有,所提供的证据仅有购房合同,虽然该合同注明购买人为吴某,但吴某未能提供购房的发票并合理地说明缴纳购房款以及迄今为止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情况,其自身陈述前后不一,且与顾某的说明相矛盾,其当庭陈述的真实性较低。结合东台地区关于房屋借用及“借死不借生”的民俗,房屋可以借给老年人居住直至仙游,但不可以借给他人在该房中结婚生子,故对吴某主张该房系其父购买后借给顾某使用的事实不予认定。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吴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