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告人周某偷盗钢材的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周某于20105月到金湖金北镇钢材市场工地负责管理工作。6月初,得知瘫痪的妻子内风湿性关节炎病情加重,住在医院。出于爱妻心切,急于给妻子治病,周某遂将工地上的一套设备上的钢材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从中获利17250元。周某后将这些钱交于妻子治病。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出于家属生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萌生盗窃意图,其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