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有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后妻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丈夫再婚,再婚后,丈夫后再婚妻子对该房产作出书面约定,后夫妻因感情不和,丈夫诉讼离婚,妻子主张以双方书面约定,要求分割丈夫的婚前财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妻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与妻子共有商品房一套。妻子死后经人介绍与吴某相识恋爱,相识两个月左右,于20081224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张某及其女儿、吴某及其儿子四人共同生活。200931,再婚夫妇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张某与亡妻原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如张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再婚再嫁,该房屋按当时的市场价吴某母子享有40%的产权,张某及其女儿享有60%的产权,且在六个月内给付对方应得份额,该房屋就属于其所有。婚后不久张某即出国外打,吴某在家料理家务,双方在一起时间较少,致夫妻关系不睦。张某诉讼要求离婚,吴某附条件同意,所附条件就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分割张某与亡妻共同的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加之原告长期在国外打工,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商品房系原告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原告张某无权处分该房屋,200931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原告张某前妻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律效力,故被告吴某提出按协议履行的请求,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原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