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哈”车祸半月后索赔 法院认定不予赔偿
作者:薛云 发布时间:2011-01-18 浏览次数:356
事隔半月发现受伤,伤者无法提供所受损伤系交通事故所致,法院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系某公司的搬运工。2010年8月某日,周某驾驶某广告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无锡市隐秀路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的孙某相撞。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并当场制作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经现场调解,周某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所有赔偿款,并明确今后互不涉及。事隔半月,孙某先后在苏州、无锡等地医院检查,诊断有锁骨骨折,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与车主某广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并经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理,且当场赔付清结。孙某在事隔半月后至医院就诊发现骨折,且原告从事的重体力劳动,原告未能提供锁骨骨折系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证据,据此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有损伤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确诊,事隔多日后再去医院检查,其很难举证证明损伤结果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